来源:bob下载    发布时间:2024-07-30 04:14:15

  7月23日,宿豫区人民法院通过“宿法直播间”平台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当庭调解履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力度。

  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本次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等参与旁听。

  原告郁某在被告宿迁市某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开心果、巴旦木等零食,食用后发现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认为属于预包装食品、“三无”食品,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实地走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市等单位,充分了解食品包装的相关管理规定和经营规范。得知诉讼会使被告的公司形象受到不良影响,如果一判了之,既不能有效化解双方矛盾,还会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因此,通过当庭调解的方式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

  庭审过程中,承办人践行“前端为后端服务”理念,一体推进全流程法律释明和督促履行,深入浅出地释法析理,为双方当事人既解“法结”又解“心结”。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为做实执源治理工作,构建“审理督促前置、执行督促优先、强制执行断后”的督促履行体系,宿豫区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形成“主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格局,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执前履行,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诠释司法为民理念。

  标签非小事。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所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质量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对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食品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是否标明了这些基础信息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按时进行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洗整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A: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这个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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